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3年度,11號
TTDM,103,侵訴,11,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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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華生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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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