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64號
原 告 施明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納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