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64號
TNDA,103,交,64,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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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64號
原   告 施明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納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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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