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34號
CYDV,106,補,334,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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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尚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陳秀素
原   告 侯陳秀素即侯吉雄之繼承人
原   告 侯俊豪即侯吉雄之繼承人
原   告 侯文豊即侯吉雄之繼承人
原   告 侯宛怡即侯文澤之繼承人即侯吉雄之繼承人
原   告 侯佩欣即侯文澤之繼承人即侯吉雄之繼承人
原   告 侯冠陞即侯文澤之繼承人即侯吉雄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侯顏麗鳳
訴訟代理人 侯俊豪
被   告 侯英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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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