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李美娟即李進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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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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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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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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