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35號
TNDV,103,訴,635,2014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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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5號
上訴人即原告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原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力揚國際
通運企業社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
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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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原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