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龍標
以上上訴人與陳冠志、陳冠任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11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