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11號
TNDV,103,訴,411,201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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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龍標
以上上訴人與陳冠志、陳冠任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11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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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