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57號
TNDV,103,訴,357,2014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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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洪明利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吳振山
吳金藤吳財田間排除侵害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4,880元(計算式:1
11.5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6,500元/平方公尺=724,88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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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