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33號
CYDV,106,補,333,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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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吳冠樺
被   告 江盈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000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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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