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23號
TNDV,103,訴,323,2014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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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楊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竟煌邱鵬化蔡宗鴻蔡懷德
蔡命時蔡命恭吳苗姍邱靜樺等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23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618,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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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