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楊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竟煌、邱鵬化、蔡宗鴻、蔡懷德
、蔡命時、蔡命恭、吳苗姍、邱靜樺等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23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618,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