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號原 告 陳柯州 陳明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複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被 告 王寬榮 王寬弘 王寬賓 楊施金環 王宗成 王碧霞 李進義 王麗玲 王麗淑 王麗卿 王義宏 王劉素雀 王寶人 王華琪 謝王勸 王秀琴 許王秀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已合法終止系爭使用借貸契約之證據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