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2號
TNDV,103,訴,182,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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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陳柯州
      陳明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複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王寬榮
      王寬弘
      王寬賓
      楊施金環
      王宗成
      王碧霞
      李進義
      王麗玲
      王麗淑
      王麗卿
      王義宏
      王劉素雀
      王寶人
      王華琪
      謝王勸
      王秀琴
      許王秀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已合法終止系爭使用借貸契約之證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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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