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43號
TNDV,103,訴,1043,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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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3號
原   告 盧鴻嶢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秉彥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3年度司促字
  第1698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26,2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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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