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楊景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毛鼎清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毛鼎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