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蔡宗軒
蔡吳佳頻
蔡政達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冠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朝、蔡洪含笑、蔡薏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2,500,000元(按每股股份新臺幣100元計算其價額),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