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55號
TNDV,103,補,355,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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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蔡宗軒
      蔡吳佳頻
      蔡政達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冠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朝、蔡洪含笑、蔡薏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2,500,000元(按每股股份新臺幣100元計算其價額),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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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