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38號
TNDV,103,補,338,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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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彭中明
訴訟代理人 林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平璋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91萬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6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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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