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彭中明
訴訟代理人 林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平璋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91萬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6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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