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
法定代理人 沈坤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 定,得聲請法院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者,僅限捐助人、董 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財團法人 本身並無聲請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沈黃紫袖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為區分捐助基金金額與財產總額, 俾利財產之管理及使用,遂修正捐助章程第15條,並經臺南 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 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上記載聲 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並以「沈坤照」為「法定代理人」,有上開民事聲 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1份附卷可稽,顯見本件聲請人乃係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即無異以財團法人本人聲請變更自己之捐助章程,核與首 揭應以財團法人之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為聲請人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程序費 用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之。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