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292號
TNDV,103,監宣,292,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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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馮鈺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馮李綉花(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被繼承人馮茂東(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12月23日死亡)所留遺產,以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法分割。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 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 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 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馮李綉花前經鈞院以99年監宣字 第26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因監護人馮茂東過世, 復經103年度監宣字第58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 馮李綉花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馮李綉花之配偶馮茂東 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死亡所留之遺產,經被繼承人馮茂東 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後,由受監護宣告人馮李綉花取得臺 南市下營區農會存款新臺幣(下同)4,277,079元。是為受 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鈞院准監護人馮鈺翔代理受 監護宣告人馮李綉花處分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馮茂東上開之 遺產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馮李綉花前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268號裁 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復因監護人馮茂東過世,另以103 年度監宣字第58號裁定選定馮李綉花之孫子馮鈺翔為監護 人等事實,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268 號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8號卷宗核閱無誤。又受監護 宣告人馮李綉花繼承馮茂東所遺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臺南 市下營區農會存款一節,此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1件附卷供參,上開事實堪以認 定為真。




(二)聲請人次主張被繼承人馮茂東所留之遺產,經全體繼承人 協議分割後,協議由受監護宣告人馮李綉花取得前開之農 會存款,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 ,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馮李綉花之配偶即被繼承人馮茂 東所遺留之遺產,已經全體繼承人協議按如附件遺產分割 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而依該分割方法並無不利 於受監護宣告人馮李綉花之情形,以此,受監護宣告人馮 李綉花所分得之現金,足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馮李綉花之 利益,則參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馮 李綉花處分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馮茂東之遺產,於法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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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