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暫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魏逸帆
相 對 人 陳旻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暫
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魏騏韋(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姑婆(即魏騏韋之祖父魏逸群之姊姊),魏騏 韋之父親魏魯民於94年2月4日死亡,魏騏韋之母親即相對人 陳旻鈺已再婚,從未扶養過魏騏韋,魏騏韋均由外祖父陳勇 忠(即相對人陳旻鈺之父親)照顧,聲請人向陳家表示欲接 魏騏韋回高雄岡山過生活,卻遭冷漠以對,令聲請人很錯愕 ,魏騏韋之曾祖母也已經2年多沒有看過魏騏韋了,故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改定由其擔任魏騏韋之監護人,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受理在案,而在本院103年度家親 聲字第139號裁定確定前,聲請先核發魏騏韋於暑假期間至 聲請人之住所共同生活,並使聲請人得以行使監護權及探視 權之暫時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已向本院聲請改定由其擔任魏騏韋之監護人 ,業經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受理在案,惟觀諸聲請 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魏騏韋之父親魏魯民於94年2月4日 死亡,魏騏韋與母親即相對人陳旻鈺共同設籍於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魏騏韋之最近尊親屬尚有祖父魏逸群、 祖母李庭梅、外祖父陳勇忠、外祖母謝甜及曾祖母周俊卿等 人(參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226號 卷第14頁至第20頁),聲請人為魏騏韋之祖父之姊姊,並非 魏騏韋之最近尊親屬,亦非屬其他利害關係之人,故非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有聲請 權之人,故經本院以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駁回聲請在案 。從而,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即無必要,應不准許,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