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770號
聲 請 人 王純美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王景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街000號)於103年7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