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534號
TNDV,103,司繼,1534,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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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朱維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欽代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 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始得 為之。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 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 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 、85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裁判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欽代江為聲請人所轄之榮 民,又被繼承人遺有無行為能力之子一人,惟遭其前妻毛海 容攜出不知去向,其在台復無其他親屬,故依民法第1178條 規定,聲請鈞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欽代江係於民國103年2月19日死亡,其 死亡無配偶,但至少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長子毛嘉佑一人, 其繼承人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各情,此有聲請人提出 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本院前案索引卡查詢證明等各乙份在 卷足按,足見被繼承人欽代江死亡時並非無繼承人或繼承人 有無不明。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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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