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260號
TNDV,103,司繼,1260,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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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朱維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梁華民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標售被繼承人梁華民(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78年4月1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000號)所遺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暨坐落其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段00巷00弄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面積: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乙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梁華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 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 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而該遺 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 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 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 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此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自明。是以當被繼承 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僅有不動產,而遺產管理人為移交折算 為價額之遺產予合法繼承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必要,自得類推 適用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變賣遺產。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梁華民之遺產管理人 ,經鈞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91號裁定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告揭示之日起一年二月內承 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上開公示催告期 間已滿。因被繼承人梁華民遺有不動產,其大陸地區繼承人 梁繼官、梁繼友已聲明繼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依法向法院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將標售之價款 依規定辦理大陸親屬繼承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人梁華民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91號裁定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告揭示之日起一年二月內承認繼承、 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上開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及



被繼承人大陸地區繼承人梁繼官、梁繼友已聲明繼承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91號裁定影本、 103年3月10日南院崑民辰83繼字第487號函影本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91號卷宗查核無訛,堪 可認定。
四、另查,被繼承人梁華民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 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全部)暨坐落其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街0段00巷00弄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 、面積: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乙節, 有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遺產稅 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 繼承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 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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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