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金日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蔡岱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范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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