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0年度,223號
KLDV,90,基簡,223,200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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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金日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蔡岱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范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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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日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