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鄭惠丞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鈴慧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因溢
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 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 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 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提出本件聲請時,已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繳款收據1紙在卷可 稽,惟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是本件裁判費即有溢收 之情事,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