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22號
TNDV,103,司拍,222,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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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葉金環
相 對 人 曾囬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鄭財旺張柏鴻於民國86年3月3 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 期為86年9月30日,並由第三人葉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借款人屆期未依 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已於97年10月1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曾囬台(登記原因 :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 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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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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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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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左鎮區 │ 光和段 │792 │旱│445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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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 左鎮區 │ 光和段 │794 │田│219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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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 左鎮區 │ 光和段 │800 │田│93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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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