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31號
TNDV,103,司拍,131,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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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仁德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偉儒
非訟代理人 劉靜芳
相 對 人 張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惠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信用卡契約、保證(即債 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12月7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嗣第三人於100年12月12日簽立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 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0年12月12日起至115年12月 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自102年12 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29,693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102年8月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惟依前開說明,其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 款契約等件影本及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土地與建物登記謄 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第三人吳惠菁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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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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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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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2480-15 │雜│182.00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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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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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三│四│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範│
│ │號│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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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6│臺南市南區三│臺南市南│4層樓房 │95│62│15│平│全│
│ │02│官路176巷5弄│區鹽埕段│鐵筋混凝│.0│.7│7.│方│ │
│ │-2│4號之2 │2480-15 │土造 │2 │1 │73│公│ │
│ │ │ │地號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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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