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1號
TNDV,103,司執消債清,1,20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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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王素英
管 理 人 吳政遇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徐明惠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僅為保單解約金新臺幣 (下同)共計6,269元,其中957元由債務人自行解繳至本院 ,另由管理人行使解約後,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 繳5,312元至本院,有本院103年執案字第1149號收據、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6月20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 函、本院103年6月24日臨時收據等在卷足參。是而,將由本 院依職權將前開保單解約金6,269元分配予各債權人。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 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表:
┌────┬──────────────┬────────┐
│編 號│ 清算財團財產明細 │ 處分方式 │
├────┼──────────────┼────────┤
│ 一 │清算財團財產價值新臺幣6,269 │逕由本院分配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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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