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 務 人 王素英管 理 人 吳政遇律師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蕭雅茹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徐明惠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徐嘉斌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僅為保單解約金新臺幣 (下同)共計6,269元,其中957元由債務人自行解繳至本院 ,另由管理人行使解約後,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 繳5,312元至本院,有本院103年執案字第1149號收據、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6月20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 函、本院103年6月24日臨時收據等在卷足參。是而,將由本 院依職權將前開保單解約金6,269元分配予各債權人。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 人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附表:┌────┬──────────────┬────────┐│編 號│ 清算財團財產明細 │ 處分方式 │├────┼──────────────┼────────┤│ 一 │清算財團財產價值新臺幣6,269 │逕由本院分配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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