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家龍於91年10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04,330元整,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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