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郭奕瑄
債 務 人 郭明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奕瑄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郭
明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6093元整,並約定應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
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
款項日為103年07月16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
百分之一點八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
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八三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郭奕瑄自103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634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郭明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020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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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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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明國、郭│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63473 │奕瑄 │2月01日起 │7月15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明國、郭│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473 │奕瑄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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