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6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李孟津
債 務 人 蔡青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陸佰壹拾捌元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孟津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蔡青容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
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
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229,1
93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
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
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
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
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李孟津自101.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203,618元及自
利息起算日(102年07月01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
3年02月26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450元暨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蔡青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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