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蔡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70,000元【計算方
式:(5,000,000元+1,000,000元)-1,230,000元=4,77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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