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6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許雲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
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雲卿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9,612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6,869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7,05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