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9號
CYDV,106,補,309,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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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許莊粉
代 理 人 黃文照
被   告 涂伯雄
被   告 涂榮峰
被   告 涂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276、27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
為371.13、849.3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
下同)7,8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4,760,028元(7800×1220.522=4,760,028)。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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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