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654號
TNDV,103,司促,18654,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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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5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吳家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家禎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2,317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705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808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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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