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626號
TNDV,103,司促,18626,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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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6號
債 權 人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春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黃春造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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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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