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債 權 人 愛加倍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晋嘉即耀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歐晋嘉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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