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何碧珠
劉晏伶
莊倍嘉
劉韋宏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木龍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8,800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1,243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平方
公尺=1,988,8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