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4號
CYDV,106,補,304,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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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何碧珠
      劉晏伶
      莊倍嘉
      劉韋宏
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木龍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8,800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1,243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平方
公尺=1,988,8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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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