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7482號
TPEV,106,北簡,7482,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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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8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活本道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怡心生醫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
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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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活本道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