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75號
TNDV,102,重訴,75,201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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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瓊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瓊儀(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金
治、吳秀珍、張林秀娥黃中良王麗雪李淑蕙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3年6月4日本院102年度重訴
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44萬84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萬6,982元
。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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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