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 告 謝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娟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9,90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
費32,83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