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中村、雄州交通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
第8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1,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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