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9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合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78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6月24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2,85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7,487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24,6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以上共71,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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