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原 告 郭華琪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裘佩恩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 人 王盛鐸律師被 告 吳柏喬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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