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89號
TNDV,101,訴,1589,201407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
原   告 郭華琪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裘佩恩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王盛鐸律師
被   告 吳柏喬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