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馬進福
被 告 曾碧豪(TZENG PIH HAUR)
上列原告因被告誣告案件(本院103年度自緝字第3號,原案號92
年度自字第9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碧豪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自緝字 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均應予以駁回。則本件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