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34號
TNDM,103,附民,134,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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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附民原告  陳德晏
附民被告  黃永昌
      陳承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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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