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504號
TNDM,103,聲,1504,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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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寬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
執聲付字第2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育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育寬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00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10月3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7 月25日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刑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5 月24日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 7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附卷可稽。從 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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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