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477號
TNDM,103,聲,1477,201407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振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
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卡片玖佰肆拾伍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振金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674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惟本件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卡片945張,為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將 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明知註冊、審定號碼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 商標權人日本科樂美數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圍棋、象棋 、骰子、骨牌、玩具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 ,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 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 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被告 竟意圖營利並基於販賣之犯意,將其自「阿花夢工廠」購入 之仿冒遊戲王卡片,於民國101年10月10日起在臺南市○○ 區○○街00號騎樓公開陳列販售。嗣經警於同年月13日下午 1時20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遊戲王卡片945張 。又被告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 第4款,於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674號為緩起訴處 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卡片945張 ,經鑑定屬仿冒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資料1紙、鑑定報告書1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清單1紙、 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1紙、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 8至10、14至19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 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