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434號
TNDM,103,聲,1434,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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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穩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年度執字第5374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穩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穩丞因違反傷害等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穩丞因犯傷害、詐欺 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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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