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秋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專科沒收(103 年度
聲沒字第2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遊戲王」商標圖樣之卡片壹仟肆佰玖拾貳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復有規定。三、經查,被告鄭秋美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585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物確係仿 冒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 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在卷可憑 ,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 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本 案檢察官雖爰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為聲請沒收依據, 惟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 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 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 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 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併予敘明。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