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08號
TNDM,103,聲,1308,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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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勝霖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年執聲字第663號、103年執字第471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葉勝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葉勝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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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