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嘉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於民國101年9月5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6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 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