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68號
TNDM,103,聲,1168,201407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宗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日商科樂美數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遊戲王卡壹仟捌佰貳拾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宗焜所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有102年度偵字第5020號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 按,本件扣得中文遊戲王卡片共1822張,業經鑑定屬侵害我 國商標審定字第00000000號圖樣商標商品無訛,爰依商標法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於民國101年10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明 知商標審定字號00000000號之圖樣商標,係日商科樂美數碼 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 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骨牌、玩具等商品之商標權,仍 於商標權期間內,竟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騎樓處 ,意圖販賣,擺設攤位公開陳列仿冒商標之遊戲王卡。嗣為 警於同日上午12時40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遊戲王卡 共1822張,嗣該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於102年 4月24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02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同年5月10日以102年度上職議 字第554號駁回再議確定,被告並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履 行完畢,其緩起訴處分迄103年5月9日屆滿,未經撤銷等節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仿冒日商科樂 美數碼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遊戲王卡1822張,確均係仿 冒之商品乙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 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1份、照 片7張等資料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品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 規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



扣案仿冒日商科樂美數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1822 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